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鼓励担;;;;;;勾邮
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鼓励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由担;;;;;;刮甭阋韵绿跫企业进行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注册地址、税务关系在示范区,,,,,,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或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下。。。。。。
上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由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梗ㄒ韵录虺坪献鞯1;;;;;;梗┏械,,,,,,双方权利及义务由合作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合作担;;;;;;褂Φ笔敌锌旖莸1I笈绦,,,,,,执行2%以内的综合担保费率(含担保费率、评审费率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管委会根据合作担;;;;;;固峁┑娜谧市缘1R滴窆婺,,,,,,按每年新增担保额的0.5%的比例计算,,,,,,给予合作担;;;;;;沟12固,,,,,,每家合作担;;;;;;姑磕甑12固鸲畈怀1000万元。。。。。。
当年实际担保期限不足12个月的担保额,,,,,,按照实际担保期限换算成12个月后的额度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合作担;;;;;;刮痉肚笠敌磐屑苹推笠嫡峁┑牡1,,,,,,其担保金额可纳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合作担;;;;;;褂Φ痹谟行咚鲜毙诓扇∫磺斜匾木谩⑿姓和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上述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可根据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损失补偿。。。。。。
对于贷款企业提供法定担保物作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2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合作担;;;;;;刮钇笠堤峁┑男庞玫1R滴,,,,,,其补偿比例不高于合作担;;;;;;故导史⑸鹗У谋窘鸩糠值30%,,,,,,且单笔补偿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股权、个人信用等非实物资产及非银行票据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可参照信用担保的方式给予合作担;;;;;;共钩ァ。。。。。
第六条 合作担;;;;;;拱茨甓染褪导市略龅14罾奂平鸲,,,,,,向管委会提交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企业担保贷款明细表。。。。。。
第七条 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担;;;;;;埂。。。。。
第八条 合作担;;;;;;乖谏昵氲12固迸樽骷俚,,,,,,由管委会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其合作担;;;;;;棺矢瘛。。。。。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后管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试行时间或进行修订。。。。。。
;

